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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進口普通合板,已取得型式認可證書,想要進口較厚之普通合板,且其厚度較原型式認可證書所列之主型式為厚,是否需重新辦理型式認可證書?

  • 發布日期:2020/08/10
  • 發布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3806

A:依據合板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作業規定,增列厚度較主型式大者或厚度與主型式相同而層數較主型式多者,應另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核發證書,也就是另外再送樣試驗,申請另一張型式認可證書;若增列之產品未較原主型式之厚度為厚,應依下列原則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辦理型式試驗,並持原證書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1.厚度未較原最小厚度小者:就增列系列型式中擇一中間厚度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















2.含厚度較原最小厚度小者或厚度與原最小者相同且其層數較少者:就增列系列型式中擇最小厚度且層數最少者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