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專區

月退撫金將改按月發給,施行日期另定,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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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 編修日期:2017/02/18
  • 上稿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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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