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標檢局基隆分局首頁LOGO

:::
:::

關於應標示事項內容之標示項目名稱,是否強制標示?【第6條】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908

依商品所載之應標示事項內容,倘可判定其標示項目為何,例如:「○○製」或「○○製造」,得不另標明該標示之項目名稱,例如:「原產地:」等字樣。(其他應標示事項採同樣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