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產品類

1110429 答:有關太陽眼鏡與裁切成型之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2目應標示事項如何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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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太陽眼鏡與裁切成型之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2目應標示事項如何標示?

1110429 答:

一、依經濟部1110425日經商字第11102217460號函釋說明,現行太陽眼鏡檢驗標準CNS 15067僅有「濾光鏡分類」已無「光學等級」,考量「濾光鏡分類」相近於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之「度量」。

二、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擇一標示,爰標示「濾光鏡分類」則無須再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 編修日期:2024/05/07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