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LED燈泡」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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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LED燈泡」檢測結果

隨國人節能減碳意識提升,LED燈泡已普遍成為家庭常用之照明光源,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LED燈泡」主動進行查核,分別赴量販店、大賣場、一般零售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9件不同廠牌型號之LED燈泡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9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LED燈泡」為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依據檢測標準CNS 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50 V)-性能要求」(101年版)進行「功率」、「光通量」、「發光效率」、「色溫、色差及演色性」及「光束維持率」(即壽命)等5項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功率」全數符合規定。
(二)「光通量」全數符合規定。
(三)「發光效率」全數符合規定。
(四)「色溫、色差及演色性」不符合者計3件(項次5、17、25),皆為燈泡於測試期間即發生故障。
(五)「光束維持率」不符合者計9件(項次4、5、6、8、9、10、17、21及25),其中項次5、17及25為燈泡於測試期間即發生故障;其他項次4、6、8、9、10及21為燈泡之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低於其額定值標示。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者計1件(項次19),其外包裝標示光束維持率80%,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9件(項次4、5、6、8、9、10、17、21及25),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 條之1 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1件 (項次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 LED燈泡」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LED燈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LED燈泡」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如:電壓、色溫或發光效率)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選購額定消耗功率(W)低且額定光通量(lm)高之產品,可兼顧省電及高亮度的特性。若為相同消耗功率(W)或相同光通量(lm)之LED燈泡產品時,則選購發光效率(lm/W)較高者為佳。
四、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方法或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注意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五、建議購買時,請使用賣場或店家測試設備以確認燈泡為良品,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六、更換燈泡時,務必應先將燈具電源切斷再進行更換,避免遭受電擊或燙傷。
七、手部潮濕時,不可碰觸通電中之燈頭、燈座、開關等,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八、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新品,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3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二科王科長進良 
辦公室電話:02-23431782 行動電話:0972-187920
電子郵件:jliang.wang@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 編修日期:2020/06/09
  • 上稿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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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