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兒童用床邊護欄」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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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兒童用床邊護欄」檢測結果

為確保市售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109年上半年於國內實體店面及網購電子通路上隨機購樣10款商品,進行檢測,結果「品質項目」有2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有4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有4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兒童用床邊護欄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105年版)規定進行「一般構造」、「床邊護欄之安全性」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前述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法及「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一般構造」部分:計有2件(項次9、10)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床邊護欄本體孔洞過大、製造廠商未建議最大床墊厚度、床邊護欄構件與底架間之縫隙過大、床圍本體孔隙過大,恐有造成兒童頭部或手腳甚至身體進入縫隙被卡住之潛在風險。
(二)「床邊護欄之安全性」部分:計2件(項次9、10)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依規定試驗後,床邊護欄構件與底架間之縫隙及床邊護欄本體孔隙過大,亦存有前述潛在風險。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4件(項次2、3、9、10)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4件(項次3、6、9、10)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商品未標註「兒童用床邊護欄適用的床墊之最小與最大長度」、製造商名稱和地址未以中文標示、商品本體上未依標準規範以正體中文永久標示。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且未依規定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項次9、10):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二、僅「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2件(項次2、3):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及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善。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4件(項次3、6、9、10):
項次6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項次3處置已如第二項說明,項次9、10處置已如第一項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兒童用床邊護欄」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提醒,請家長於選購及使用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時,應注意商品是否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及完整中文標示,使用前並應詳細閱讀適用年齡(18個月以上且5歲以下兒童)、警告與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等資訊。
二、組裝時,須依廠商提供之說明書正確組裝,組裝完後,檢查床墊與護欄間之縫隙是否會擴大,網子是否會脫落、損壞或框架彎曲等異常情形,以免造成兒童頭部或手腳甚至身體被夾住而產生危害。
三、使用時,應依廠商說明書或建議之床墊規格、尺寸及厚度搭配使用。
四、注意商品本體是否有突出結構或凹陷縫隙,避免勾住兒童衣物造成危害。
五、注意商品之孔洞是否過大及網線是否牢固,避免兒童手指插入孔洞或網線斷裂造成危害。
六、商品應於各節點具備鎖定裝置,以免受外力時,商品會突然產生折疊或脫落而造成兒童受傷。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11709
電子郵件: 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邱美珠副組長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33-013439
電子郵件:judy.chiou@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 編修日期:2020/09/09
  • 上稿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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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