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有色「醫用口罩」及「非醫用一般口罩」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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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有色「醫用口罩」及「非醫用一般口罩」檢測結果

近日輿情關切有色口罩恐含致癌染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為瞭解市售醫用口罩及非醫用一般口罩產品之危害風險與品質,以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立即進行購(取)樣,共針對市售30件 (29家廠商)之有色醫用口罩及82件(71家廠商)之有色非醫用一般口罩進行檢驗「禁用之偶氮色料」及「游離甲醛」2項目,結果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壹、檢測標準
本次依據之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檢測「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
二、檢測評定方式:
(一)游離甲醛:與皮膚直接接觸紡織品限量為75 mg/kg以下。
(二)禁用之偶氮色料: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

貳、抽樣檢體來源及種類
一、醫用口罩:
(一)依製造產地區分:國產品29件;輸入品1件。
(二)依購得通路區分:實體通路25件;網購5件。
(三)依適用配戴對象區分:成人用27件;兒童用3件。
二、非醫用一般口罩:
(一)依製造產地區分:國產品20件;輸入品61件;無標示產地1件。
(二)依購得通路區分:實體通路48件;查廠取樣12件;網購22件。
(三)依適用配戴對象區分:成人用61件;兒童用21件。

參、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食藥署與標準局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產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選購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醫用口罩
1.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二等級外科口罩為衛部(署)醫器製(輸、陸輸)字第○○○○○○號;一等級一般醫用口罩為衛部(署)醫器製(輸、陸輸)壹字第○○○○○○號。
2.品名。
3.藥商名稱及地址。
4.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5.批號。
6.製造日期、有效期間。
(二)非醫用一般口罩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原產地。
4.製造日期。
5.主要成分。
6.數量。
二、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
三、應詳細閱讀產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注意使用條件與限制,正確配戴以有效防護。

食藥署與標準局表示,鑑於流行趨勢或廠商為市場區隔,市面上有色口罩之款式及銷售管道趨向多元,為維護消費者安全,將持續辦理口罩標示、流向及品質管理,必要時進行市場購(取)樣檢測,若檢出「禁用之偶氮色料」或「游離甲醛」等有害物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時,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最高可處以150萬元罰鍰,以確保消費者健康及權益。
食藥署及標準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產品多一些瞭解,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相關查閱方式如下:
●醫用口罩:如有發現不良品或使用時/後發生不良反應,請至食藥署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http://qms.fda.gov.tw)通報,或撥打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進行通報。
●非醫用一般口罩:至標準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聯絡人:王兆儀研究員
手機號碼:0921-490094
辦公室電話:02-27877507

新聞聯絡人:吳正寧科長
手機號碼:0955-060238
辦公室電話:02-2787751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3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邱副組長美珠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33-013439
電子郵件: judy.chiou@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 編修日期:2021/01/18
  • 上稿單位:秘書室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