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