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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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五字第5005336號函訂定全文5點
中華民國91年01月0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05002911號函修正全文7點
中華民國94年05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450013560號令修正全文8點
中華民國96年03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6500074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一、 國內產製之商品由國內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輸入商品由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輸入者或代理商(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 申請登錄作業
(一) 申請人應事先參酌及勾選「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檢附文件」(表AP-01)。
(二)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 應檢附之基本文件如下:
(1)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表AP-02-1)及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磁片。
(2) 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2. 應檢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規定如下:
(1) 模式一:自行管制聲明書(表AP-03)及指定之技術文件。
(2) 模式二加三:
A 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B 符合型式聲明書(表AP-04)。
C 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3) 模式二加四、二加五、二加六:
A 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B 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
C 符合型式聲明書。
D 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4) 模式二加七:
A 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B 檢驗機關或指定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
C 符合型式聲明書。
D 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3. 上開型式試驗報告不限核發時間,但各類產品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申請人申請驗證登錄應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
三、 受理及審核作業
(一) 驗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後計收審查費,其受理編號依「驗證登錄證書號碼編碼原則」(表RE-01)編碼。
(二) 屬國際相互承認協議之申請案件,其受理編號按國別依「驗證登錄證書號碼編碼原則」(表RE-01)規定編碼。
(三) 驗證機關(構)就申請人檢附之符合性評鑑資料予以審查,若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商品驗證登錄補件通知書」(表CH-01)請廠商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核發「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補件通知不限次數),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表CH-02);另如有必要,得要求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監督試驗或派員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四) 申請人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經標準檢驗局登錄以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或正字標記等驗證標誌登錄資料,得代替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之型式試驗報告者,其相關條件如下:
1.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申請驗證登錄經審查符合者。
2. 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驗證登錄前一年內者。
(五) 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依產品驗證國際相互承認協議對方國簽發之驗證證明得視為已符合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惟申請人須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八條規定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供驗證機關(構)查核。
四、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核發作業
(一)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之產品,經審查核可登錄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表CE-01)。
(二) 依產品驗證國際相互承認協議對方國簽發之驗證證明申請商品驗證登錄,驗證機關(構)得於核對申請資料後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表CE-01)。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由驗證機關(構)發證,並加蓋鋼印,核予申請人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及識別號碼繪製方法如表RE-02。
(四) 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1. 領用專用商品檢驗標識申報書(例:表AP-13)及申請資料登錄程式磁片。
2. 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3. 指定之資料文件。
驗證機關(構)審查核可後,按檢驗標識作業規定核發專用商品檢驗標識。
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延展規定
(一) 證書所有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及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磁片。
2.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本。
3. 經指定之應檢附文件。
(二) 證書名義人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向原核發證書之驗證機關(構)申請延展,如延展商品之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經驗證機關(構)審查核可者,得同意延展原證書有效期間一次(即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再經延展後,有效期間合計為六年);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則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六、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重新申請規定
(一) 證書名義人於證書延展一次期滿後,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其申請之規定依第二點申請登錄作業辦理。
(二) 上開重新申請驗證登錄,在產品不變及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之下,申請人可持有效之型式試驗報告或原驗證登錄證書正本或影本申請驗證登錄,審查單位可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檢送樣品以供確認。
(三) 廠商持原驗證登錄證書正本或影本申請者,審查單位應重新審查該證書檔案內所存之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確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規定,並轉存檔於新證書內。
七、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授權進口使用
(一) 證書之授權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及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磁片。
2. 商品驗證登錄授權書(表AP-05)。
3. 被授權人之公司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二) 授權商品進口之有效期限,經審查核可後,由驗證機關(構)依「驗證登錄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表RE-03)編碼,並核發商品驗證登錄授權放行通知書(表CE-02)。
(三) 屬國際相互承認協議之授權進口申請案件,其受理編號按國別依「驗證登錄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表RE-03)規定編碼。
(四) 證書之授權經證書名義人以正式文件通知驗證機關(構)終止者,驗證機關(構)應行文被授權人廢止其進口同意放行。
八、 依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產品驗證證明申請規定
(一) 驗證證明之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如下:
1. 相互承認協議產品驗證證明申請書(表MRA-AP-12)及申請資料登錄程式磁片。
2. 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及經指定之相關資料暨技術文件。
3. 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 驗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後,給予受理編號並計收審查費,其受理編號按國別依「相互承認協議產品驗證證明書號碼編碼原則」(表MRA-RE-05)編碼。
(三) 驗證機關(構)審查核可登錄後,依據相互承認協議核發對方國同意之產品驗證證明(表MRA-CE-04或05)。
九、 管理、變更與追蹤
(一) 為便於管理、查核與追蹤,對於獲准使用驗證登錄商品檢驗標識之產品,驗證機關(構)均應建立驗證登錄名冊。
(二) 取得驗證登錄之型式商品,若申請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名稱、商品分類號列、產品品名及型號等有變更時,應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必要時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變更同意函影本,並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三) 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驗證登錄商品若有售予他人並以他人名義上市銷售者,應填具「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通知書」(表AP-11)向驗證機關(構)報備銷售者之名稱及地址;驗證機關(構)並應將銷售者之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中,以供查核。
- 編修日期:2024/03/06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