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適用疑義案
- 發布日期:2025/05/13
- 發布單位: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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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同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則排除適用。次按本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該法規命令業經行政院會同監察院於107年12月10日公告「指每筆新臺幣1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10萬元」,依其立法說明係鑑於鄉(鎮、市)地區金額微小之交易行為(例如小吃、便當、花籃等)日常生活中洵屬常見,情節尚難謂已達利益輸送之程度,考量本條規範對象包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宜就一定金額之交易行為加以排除。換言之,其目的在於排除尚難構成利益輸送程度之小額補助或交易行為,避免過度干涉行政機關遂行公共政策及過度限制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以衡平本法防弊目的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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