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2017/06/23
- 發布單位:高雄分局機械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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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01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05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點,並自91年0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81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點,並自91年11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530006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630006650 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930005740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及其附表,並自99年7月0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030011650 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之1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辦理附表之電動手工具等七種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型式應符合附表之型式認定原則。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檢具附表之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四、附表之電動手工具等七種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四之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五、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檢驗:
(一)報驗義務人初次報驗該商品時,採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不合格者,續以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方式辦理;合格者,後續報驗以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但連續報驗同一分類號列商品達二十批且無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十分之一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以簡化檢驗程序。
(二) 實施簡化檢驗程序中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須經連續三報驗批三倍數量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
六、申請電動手工具商品電磁相容性型式認可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實施電磁相容性抽批檢核、簡化檢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附件
手提電動工具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產品外觀及重要內部整體結構或重要零組件之相片及組裝爆炸圖。
(二)電源線之驗證證明文件。
(三)電路(方塊)圖或接線圖或基板銅軌圖。
(四)重要零組件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五)手提電磨機、手提圓盤電磨機固定側緣盤及移動側緣盤抗拉強度、研磨輪保護罩伸長率之供應商測試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者,參照IEC 60745-1 20.3節執行測試以為替代,測試完成後,待測物不得產生破損情形,且須符合CNS 3265、CNS 3266 標準5.4節規定。)
(六)手提電動圓鋸機凸緣材質之供應商測試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者,參照IEC 60745-1 20.3節執行測試以為替代,測試完成後,待測物不得產生破損情形,且須符合CNS 9811標準5.4節規定。) 。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委託型式檢定機構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
(八)產品基本資料:
1.型式名稱說明書,包含產品名稱、商品分類號列及基本規格。
2.產品安全裝置位置示意圖。
(九)產品安全裝置基本資料,包含品名、規格、安全性能及符合說明(必要時,含重要零組件證書或測試報告、安全相關計算)。
(十)產品安全性能檢測報告。
(十一)產品操作保養說明書,包含產品安全裝置位置示意圖。
未具木材加工功能之手提電動圓盤鋸,及未具研磨功能之手提式動力工具,免檢附第(七)至(十一)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