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1)有包裝者,於最小包裝標示。(2)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3)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4)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