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之意見;並函送公告及確認案目錄,通知相關單位、公協會及主管機關,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後由本局公布;有意見時,依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4條至第16條規定辦理修訂或廢止。自確認公布之日起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亦同。前項意見,應於刊登標準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