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5/08/28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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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安全性,標準局114年於實體店面購買10件樣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示查核」1件(項次4)及「品質項目」1件(項次5)不符合規定。
標準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與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民眾的安全及權益,民眾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攜帶式卡式爐,另應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等資訊;使用前,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
標準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方式如下:
一、「中文標示」不符合
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品質項目」不符合
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屆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指出,「攜帶式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聯絡電話:02-23431700轉1211、0920-149023電子郵件信箱:ch.cheng@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