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241訂定「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並自即日生效。
- 242修正「應施檢驗鋼纜產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3修正「應施檢驗鋼纜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4修正「應施檢驗機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5修正「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6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7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8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熱水器用排氣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9卡客車用翻新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 250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251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2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3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4修正「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5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