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46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7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8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49訂定「應施檢驗電力轉換系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50訂定「應施檢驗放置型鋰儲能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51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52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53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54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55訂定「併網型儲能系統之電力轉換系統併聯要求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56商品檢驗規費申請退還作業程序
- 57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58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查詢單位作業要點
- 59修正「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0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商品之檢驗標準CNS14530(一百零三年版)第11節標示(a)敘述內容(7)有關用完之容器處置方法之事項,應包含「罐體之廢棄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8)有關容器使用方法之事項,應包含「不可有敲擊及拋擲等危險行為」。
